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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决赠与遗嘱缴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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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办理赠与过户,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公证费,但根据受遗赠人的身份不同也有所区别:1、如果是直系亲属赠与的,免除个税;2、如果是非直系亲属赠与的,视同买卖,要交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的个税(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契税3%,公证费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2种观点: 赠与财产要交税。亲属之间发生财产的赠与时,根据情况不同,所交纳的税款也是不同的。在现行的规定中,对于财产转让的税收规定还不是很明确。大家在赠与时最好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使赠与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为防止房屋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等)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自书遗嘱需要怎么继承1、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2、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3、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4、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5、自书遗嘱继承自书写完之后即生效。当然有个问题,立遗嘱人如果改变遗嘱的,以最后一次遗嘱为准;如果自书遗嘱不能鉴定真伪的,同时又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自书遗嘱不能辨别真伪并且没有公证遗嘱的,视为从来都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嘱和赠与二者的区别是这样的,遗赠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是国家;遗嘱继承是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法定继承人都是自然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权利的两个月内,如果不做任何表示的话,视为放弃权利;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保持沉默,是保持其权利以及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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