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并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3号令”)。其中对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等方面做了部分调整,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追认就是,一个人在为一个行为的时候缺乏相应的权限,所以他这个行为的效力待定,需要得到有权限的人的追认,如果该有权限的人同意,那么这个行为就有效,如果没有追认,那么这个行为则是无效的。不予追认就是不能追认,这个行为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并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3号令”)。其中对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等方面做了部分调整,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2种观点: 适用管制的条件都有哪些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适用管制要注意什么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1、管制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判决,机关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2、管制执行(1)《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人民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3)人民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4)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的《2021-202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2021-2023年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现予公告。其中未包含的其他机具品目,另行发布。法律依据:《河北省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公告》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的《2021-202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2021-2023年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现予公告。其中未包含的其他机具品目,另行发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总体部署,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个条例是《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党纪律处罚条例》。《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颁布实施《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的通知要求,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1种观点: 一、哪些条件下不得撤销要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可以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撤销要约的条件为:1、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2、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4、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3种观点: 撤销要约的条件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民法典》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效果相当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
第1种观点: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有两种规定:(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移送到看守所的,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2)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或者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一、怎样讯问嫌疑人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机关或者人民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机关或者人民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4、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常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讯问时间规定及讯问嫌疑人的规定。刑事案件中,机关讯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案情可延长至24小时。禁止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讯问必须由人民或机关侦查人员负责,且至少两人在场,以相互监督和保护侦查人员安全。侦查人员应首先询问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给予陈述或无罪辩解的机会。法律分析一、刑事案件讯问时间规定是什么1、刑事案件机关讯问时间规定如下:(1)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讯问嫌疑人要遵守哪些规定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或者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属于侦查权的一部分,因此,行使这一权力的人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侦查权的人民或者机关的侦查人员。任何其他人审讯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2、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这样侦查人员可以相互监督,防止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等非法审讯行为,有利于依法进行审讯;同时也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也有利于保障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侦查活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行凶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利于防止意外,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犯罪的具体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拓展延伸2023年刑事案件讯问时间及合规要求2023年刑事案件讯问时间及合规要求是指在2023年,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讯问活动所设定的时间和遵守的合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讯问活动。这些时间旨在确保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合理利用时间,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机关在讯问过程中也需要遵守一系列合规要求,如采用合法、公正、适度的方式进行讯问,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因此,2023年刑事案件讯问时间及合规要求是为了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讯问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结语2023年刑事案件讯问时间及合规要求旨在确保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遵守规定的时间范围,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同时,机关在进行讯问时需由人民或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并确保至少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以监督和防止非法审讯行为。2023年刑事案件讯问时间及合规要求的制定旨在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证讯问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的解除和撤销主要区别于: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其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法律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3种观点: 一、解除合同是如何规定的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解除方式是: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二、书面合同有哪些意义1.是合同成立的证据根据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须能得到证明,提供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在用信件、电报或电传磋商时,往来函电就是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后,如不用一定的书面形式加以确定,那么它将由于不能被证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为无效。2.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为条件的。但在有些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却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法律、行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涉及很多部门,如以分散的函电为依据,将给履行合同造成很多不便。所以买卖双方不论通过口头,还是信件、电报磋商在达成交易后将谈定的完整的交易条件,全面清楚地列明在一个书面文件上,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好的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第1种观点: 一、要约应具备哪些必要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二、要约与要约要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依法律《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这几种,而且其中的商业广告同时又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何为符合要约规定,何为不符合要约规定仍不明确,等于兜了一个圈子又回到原来出发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决问题。(二)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重大区别看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传统民法里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方法之一。虽然由于合同法大大减少了合同的必要条款,缩小了这一方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但在某些时候仍能发挥一定作用。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须具备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例如,一份订单只有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可能成为要约。(三)依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出租车开亮空车灯,行业惯例通常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因此乘客上车只需告诉司机目的地即可,无需另行协商。两个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则可能一方“需要300吨”的电报也可以构成要约。(四)看行为人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这是法律上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最主要方法。因为目的属于主观范畴,很难作为客观的认定标准,合同法专门规定了一项制度使行为人在行为时将其主观目的反映于外部,这就是第14条第2项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规定的目的是使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白无误地向对方表明这是一个要约,不是要约邀请,使对方不致发生误解。按本规定,凡是表意人未明确(不论其表述方式如何)表示其是一项要约的,一律推定为要约邀请。实践中商业广告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注明有效期的,通常视为已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相反,如意思表示上载有“仅供参考”、“须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配置、价格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样,则肯定表示表意人不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不构成要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3种观点: 要约是合同的必要条件吗要约是不是合同的必要条件,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管制其实就是一种该犯罪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处罚,一般管制的期限最短的时间不会低于3个月,最长的时间不会超过2年果该犯罪的当事人同时犯下了多种罪行,最高的管制时间也不可以超过3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制的各种期限只需记住323,即三个月到两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3种观点: 法律规定管制期限是多长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法律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管制刑期的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开始执行的当日起计算,当日包括在刑期之内。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管制的解除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无地延长管制,损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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