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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的东西丢了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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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年。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2种观点: 一、遗失物诉讼时效多久1、遗失物不适用诉讼时效。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诉讼时效的成立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延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失财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诉讼时效也为三年,二者诉讼时效没有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种观点: 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寄存物品被丢失是财产损害方面的诉讼,而遗失物品,一般是被人霸占,属于侵权案件。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一、民法典财产侵权诉讼时效规定财产侵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遗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遗产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2种观点: 一、遗失物诉讼时效多久1、遗失物不适用诉讼时效。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诉讼时效的成立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延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第3种观点: 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寄存物品被丢失是财产损害方面的诉讼,而遗失物品,一般是被人霸占,属于侵权案件。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 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 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 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种观点: 一、遗失物诉讼时效多久1、遗失物不适用诉讼时效。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诉讼时效的成立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延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人要在知道受让人两年内请求返还,并不能因为曾向受让人主张权利而导致该两年的时效中止、中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失物不适用诉讼时效。1、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2、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诉讼时效的成立要件如下: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延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种观点: 一、遗失物诉讼时效多久1、遗失物不适用诉讼时效。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诉讼时效的成立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延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否,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两年2、以下案件的诉讼时效只有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上述诉讼时效都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还有一个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即使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人民也不再予以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第2种观点: 一、遗失物诉讼时效多久1、遗失物不适用诉讼时效。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诉讼时效的成立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延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失财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诉讼时效也为三年,二者诉讼时效没有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种观点: 客人入住后与酒店就存在一种寄存保管合同的关系,如果旅行者要求使用寄存服务时,建议在物品寄存后向宾馆索取一张寄存物明细表,当出现丢失情况时,按照明细表要求酒店赔偿,如果没有明细表时出现丢失情况,由于无法确认丢失的物件,评估价值时无参考条件,所以赔偿要求一般是难以实现的。一、什么是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性质为: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二、寄存物发生毁损怎么办寄存物发生毁损的处理有: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并未向保管人声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三、自助存包丢失商场应当赔偿吗自助存包是商场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方式之一,广义上属于商场的消费环境。为顾客在购物或消费时提供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环境是商场管理者的基本责任。但商场是否应为自助存包丢失的顾客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体分析。1、如果商场提供的是付费自助存包,则顾客和商场之间是租用寄存柜的租用关系,此情况下发生的存包丢失,应当根据出租方和承租方有无过错或过错大小确认商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商场提供的是免费自助存包,则顾客和商场之间是借用寄存柜的借用关系,此情况下发生的存包丢失,除出借人(商场)提供的寄存柜本身质量瑕疵造成使用人的存包丢失外,商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对自助寄存柜的管理属于商场的责任,告知消费者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并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事项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是商场的义务。在商场没有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情况下顾客丢失存包的,根据公平原则给丢包消费者的适当补偿是对服务提供人的必要要求。【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2种观点: 叫别人保管东西丢了,赔偿具体如下:1、无偿保管即使双方并无书面合同,仅是口头约定,但这并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保管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责任;2、对于无偿保管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虽然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并不等于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相对于有偿保管而言,无偿保管所负的注意义务要轻;3、如果是有偿保管,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也就是无偿保管人所负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3种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但是,只要超市对其向顾客提供的免费寄存柜尽到一定的提醒和说明、注意及谨慎管理等义务,其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责任。如顾客置之不理,其丢失责任应由顾客自己承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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