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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逮捕后如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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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强制措施能直接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机关执行。

第2种观点: 无强制措施能直接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逮捕是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五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刑事拘留;5、逮捕。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对于人民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释放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2、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3、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因侦查需要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4、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释放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5、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时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6、只有确系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需要撤销和变更的,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96条,一般情况下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第九十六条。7、《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8、《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9、《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第九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是不能向申请逮捕的,逮捕前需要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予以逮捕的情形规定可知,下列几种情形下不予逮捕:第一,涉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1)有证据证明未发生犯罪事实;(2)涉案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第二,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涉案行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第三,涉案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3种观点: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2、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逮捕是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五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刑事拘留;5、逮捕。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对于人民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有逮捕。人民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关申请逮捕期间,如果刑事强制措施届满的,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刑事诉讼规则》、《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的要求,现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作如下规定:一、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根据侦查办案的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行为。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坚持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坚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机关执行。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申请逮捕期间,如果刑事强制措施届满的,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逮捕是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五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刑事拘留;5、逮捕。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对于人民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第2种观点: 一、可以批准逮捕么1、可以决定逮捕,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当中规定的条件,人民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批准逮捕的条件如下: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请逮捕前不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不是必须,除嫌疑人涉嫌重大疑难案件和有出逃可能的,则可能会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逮捕以后就采取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逮捕是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五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刑事拘留;5、逮捕。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对于人民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场抓获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2、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现场抓获只是在犯罪现场控制了犯罪嫌疑人,而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还需要根据其犯罪行为和证据进行确定。采取强制措施,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并非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都要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逮捕是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五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刑事拘留;5、逮捕。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对于人民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第2种观点: 逮捕的条件具体如下: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批捕后的程序如下:1、机关立即逮捕;2、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3、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4、发现对方有犯罪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5、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综上所述,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6)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逮捕是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五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刑事拘留;5、逮捕。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对于人民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制刑事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刑事活动,而授权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个人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措施。中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依次排序包括: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五种,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分别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强制措施是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被机关人身自由后,就属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场抓获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2、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现场抓获只是在犯罪现场控制了犯罪嫌疑人,而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还需要根据其犯罪行为和证据进行确定。采取强制措施,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并非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都要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逮捕是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五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刑事拘留;5、逮捕。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对于人民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逮捕前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并无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关申请逮捕期间,如果刑事强制措施届满的,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刑事诉讼规则》、《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的要求,现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作如下规定:一、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根据侦查办案的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行为。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坚持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坚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机关执行。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申请逮捕期间,如果刑事强制措施届满的,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逮捕是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五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刑事拘留;5、逮捕。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对于人民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这三种情形或者涉嫌犯罪较为严重,或者因之前的故意犯罪记录或身份不明而表明其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应当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请逮捕前不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不是必须,除嫌疑人涉嫌重大疑难案件和有出逃可能的,则可能会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逮捕以后就采取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逮捕是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五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刑事拘留;5、逮捕。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对于人民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逮捕前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并无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逮捕是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五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刑事拘留;5、逮捕。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对于人民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这三种情形或者涉嫌犯罪较为严重,或者因之前的故意犯罪记录或身份不明而表明其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应当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请逮捕前不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不是必须,除嫌疑人涉嫌重大疑难案件和有出逃可能的,则可能会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逮捕以后就采取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关申请逮捕期间,如果刑事强制措施届满的,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相关法律的第九十七条。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2、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刑事诉讼规则》、《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的要求,现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作如下规定:一、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根据侦查办案的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行为。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坚持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坚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机关执行。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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