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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不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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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排除专属管辖不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专属管辖。
仲裁协议首先满足合同有效的要件:
1、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达成合意;
2、仲裁协议约定必须明确,不能出现;
3、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4、仲裁协议排除管辖,要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默认有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2、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起诉;
3、一方向人民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起诉;
4、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综上所述,民事纠纷中我国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的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权的规定就会排除,不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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