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中所记载的公司名称若与其他主体重名的,当事人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更换名称或者提出企业名称异议申请。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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