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主体又称采购人,采购主体除了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范围比通常意义上的要大。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等。事业单位,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机构,具体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诸多领域,如学校、科学院、医院等。团体组织,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科性社会组织,如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
【法律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采购,建立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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