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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与罪是否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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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并与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罪并罚。

二、什么是罪

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三、开设赌场与罪是否并罚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第四十三条[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根据法律规定,开设赌场与罪是可以合并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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