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需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居住在户口所在地者可在当地基层立案。一方居住在外地超过1年,需在对方户口所在地或对方经常居住地立案。双方均居住在外地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需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提出,无经常居住地则在本方经常居住地立案。
法律分析
一、夫妻去哪里办理离婚
1、夫妻办理离婚需要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在什么立案
1、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提出起诉的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及财产证明(备2分复印件)去当地基层立案即可。
2、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诉讼,需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基层立案;居住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诉讼,在本地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基层起诉。
3、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提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立案。
结语
离婚登记需要夫妻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可以持相关证件到当地基层立案。如果一方居住在外地超过1年,需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提起诉讼。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本方经常居住地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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