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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是否需要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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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与判决书的主要区别在于解决的问题不同、依据的事实不同、形式和上诉范围不同。裁定书解决程序性问题,判决书解决权利义务问题;裁定书根据程序性事实作出,判决书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裁定书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判决书必须书面形式;裁定书只有特定裁定可上诉,判决书允许广泛上诉。

法律分析

不用开庭。下达民事裁定书与开庭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例如保全裁定、撤诉裁定书都不需要开庭。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是不需要开庭审理就可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所以,只要收到的裁定书,说明案件已经审结,是不需要再开庭审理的。

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如下: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

拓展延伸

民事裁定书的审理程序和要求

民事裁定书的审理程序和要求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裁定书的制作、审查和生效等程序进行规定和要求的一系列规定。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审理要求则涉及裁定书的格式、内容、法律依据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裁定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律师、法官等司法工作者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和要求,确保裁定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在适用事项、依据、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裁定书解决程序性问题,推进诉讼进程;判决书解决权利义务问题,解决民事权益纠纷。裁定书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判决书必须书面形式。裁定书的上诉范围有限,判决书允许更广泛的上诉。律师、法官等司法工作者需遵守相关程序和要求,确保裁定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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