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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的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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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的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在 地区的一级代理商。本着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 代理产品:

  代理产品系列:、 系列

  以上产品规格以我公司x年产品目录和x年产品价格表为准。

  二、 代理规范:

  2.1 甲方授权乙方在 区域执行甲方产品的一级代理销售,不得跨区域经营销售。

  2.2 本合同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期内乙方须完成销售甲方产品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x万元)的年度总销售额(销售业绩以乙方购买甲方产品的结算价计算)。

  本经销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本合同正式生效起10天内付款置办库存,首次库存金额(人民币)  万以上;乙方并保证在甲方账面金额维持在 万元以上(代理金额25%以上);否则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不再另行书面通知。 销售额分解(单位:万元)

  2.3 乙方必须100%按以上表格完成相应月销售额或年度月平均销售额,如果不能完成季度销售额70%,则甲方有权取消其经销商资格。

  2.4 乙方若完成年度总销售额的80%以上,则甲方无权单方面取消乙方下一年度的代理经销权,下一年度的合同销售额依据须经甲方评估及当地行业市场发展实际情况调查订定。若乙方在双方合同期内前6个月未能完成年度总经销额40%以上甲方则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本年度代理经销商资格;若乙方全年未能完成年度总销售额的70%,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下一年度经销权资格。

  2.5乙方如有工程或特殊订单需求采购其它非乙方签约类产品,必须提前向甲方报备,授权后允许可向甲方其它签约类别的经销商订货。

  2.6 乙方不得同时经销与甲方同档次、同类型的国内外产品。

  2.7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市场价格指导并执行甲方的价格,且乙方只能在约定地区销售,乙方及其分销商不得跨地区销售。

  2.8 乙方不得假冒""系列产品或利用甲方公司名义用其它配件组装假冒""系列产品。乙方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在甲方帐上的保证金,不足部份可向乙方提出请求支付补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2.9 甲方经销商之间因市场实际需要进行调货的,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乙方有义务履行相关调货责任及运费,由调货双方经销商之间自行结算。

  三、 订单管理

  3.1 乙方订货应按甲方规定填写《订货合同单》,并加盖公章,经甲方商务人员审核签字后传真至甲方确认,《订货合同单》上应注明该批订货的交货期、运输方式及类型,其它方式甲方不予认可。

  3.2 甲方接受乙方最低订货单位以50万/次为单位,须按合同金额约定下季度订单可按月分三批次出货,不接受零散订货。

  3.3 常规产品的正常订货,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后,5个工作日内发货,《订货合同单》对发货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4 如乙方订做的非标准产品,须在《订货合同单》生效后1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货款到帐后甲方即开始生产,发货时间由乙方货款到帐时间与《订货合同单》甲方确认的生产时间为计算依据。

  3.5 所有产品,如非甲方产品质量原因,甲方不接受乙方的退货和退款。

  四、物流管理

  4.1所有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将货送到乙方指定的物流公司发货。

  4.2 如按乙方要求的其它运输方式(如、等)的运费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办发货。

  4.3 乙方收货时应与货运公司当面点清收货数量、规格型号,外包装破损的应当场开箱检验,确认产品质量后才能签收;如发生货差、货损,须在货运公司的《货物托运单》上注明缺损货物的型号、数量,拒绝签收缺损货物,作为收货依据与公司对帐,对于经确认的因运输造成的货差、货损,公司将补发同等数量的同型号产品。

  4.4乙方对所收到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验收期限为1-2天(货运公司要求当场验货,乙方应予以配合)。如有异议,应在验收当天内,向甲方提出相关的书面及产品损坏照片为证作为投诉反馈资料和依据,否则可视为乙方对所收产品验收合格,其产品所有权随之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其后由物流因素产生的经济责任,甲方不予负责。

  五、市场支持

  5.1 乙方在经营中如需专卖店、展墙及其它形式的广告支持,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方可实施,乙方不能刊登制作未经甲方批准制作的任何广告或文宣。

  5.2 甲方有义务给予乙方提供产品的基础宣传资料或产品目录。

  5.3 甲方以优惠价格提供乙方新产品样品供推广使用。

  5.4 所有广告必须符合甲方的视觉形象策略(VI)。所有设计方案及广告必须用书面方式通过甲方审核后方可执行。

  5.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展架/展板等物品,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拥有使用权,如双方终止合同,甲方可收回展架/展板等物品,乙方如丢失,则按成本价赔偿给甲方。

  5.6 双方可依市场发展情况可组织高规格推广会、新产品发布会、产品展览会等推广活动其产生费用依个案另约定协议后执行,甲方有义务提供教材及师资全力参与配合乙方任何方式推广活动。

  5.7根据甲方推广计划,统一投放媒体/电视/高速公路广告等方式进行推广,并不定期举办多种形式促销活动,配合乙方进行当地的市场开拓。

  5.8 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在公司总部不定期举办新产品发布会,代理商商务代表/工程技术/售后等专业培训,乙方应全力配合以提高市场竞争力,甲方负责提供师资/教材/食宿安排。

  5.9 合同终止后一周内乙方有义务拆除或停止使用甲方所有含有"Neo-Neon银雨"字样的广告招牌及名片、目录等文宣。

  六、违约责任

  6.1、乙方不得与甲方商务人员进行现金货款结算(不允许乙方与甲方商务人员的私人借贷),所有货款均需通过银行转帐或电汇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否则,视为乙方未支付该货款,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2、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书面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3、若乙方跨地区窜货,或在终端不遵守甲方价格造成市场失序或价格干扰行为,一经甲方查实,甲方除当期进行罚款处理以外,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七、其它事项

  7.1本合同内容不得涂改,否则合同将视为无效,由违约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7.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内容作为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意见分歧或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事宜(包括产品质量问题),需向甲方所在地江门地方申请裁决。

  7.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7.5附件一、附件二作为本经销合同书的重要附件,与经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售后服务条款

  为保证本公司售后服务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确保销售渠道的顺畅,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并及时跟踪及反馈产品信息,共同推动市场的发展,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 本条款仅适于鹤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授权一级 代理商。

  二、 各地区代理商给客户的销售服务承诺,应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自行把握制定,不得与本条款规定相抵触,超出此售后服务范围的承诺由该代理商自行承担责任。

  三、 如代理商与大型工程签合同时,其售后服务承诺根据本条款可以单独签订"售后服务协议"并报本公司核实后执行。

  四、 本公司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以出厂日期为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保用24个月。

  五、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甲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等值换货或维修;甲方不承担其它损失或连带责任。

  六、 售后服务因质量问题产品的退换货,原则上每月申报办理一次,由区域负责人确认后传回公司、经本公司许可后方可办理退回,退回地点:江门市,属于本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运输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由于客户的使用不当产生的问题,所有运费由经销商自行承担。

  七、 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1、超过本公司承诺的售后服务期限;

  2、擅自打开电子产品的壳盖、壳体;

  3、人为因素造成的部件受损或缺失;

  4、超过产品性能限度,如:低温、高温、低压或高压等非本公司产品质量或非本公司过错责任引起的元器件损坏;

  5、违背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和各项技术指标和违规安装而造成的损坏。

  八、 维修:超出承诺期限需要本公司提供维修服务的应收取成本费。

  九、 在产品安装使用过程中,本公司仅对本公司的产品本身质量负责,由于用户过错操作不当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十、 如生产技术及产品质量方面的理解分歧或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以产品产地或国家级的技术、质量方面的合法仲裁方仲裁结果为准。代理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故意诋毁本公司的品牌产品及扰乱市场秩序。否则本公司对此保留对其相关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一、 本售后条款作为"代理商合同书"重要附件之一,与"代理商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 本售后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最终解释权属本公司。

代理商的合同

  制造商: 北京爱特梅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商: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诚信双赢”的原则,就乙方提出经营“易驰车载电脑”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共识,以兹共同信守。

  1、甲方公司授权乙方为省 省的代理商。授权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 日。授权期间乙方享有甲方给予的相应优惠,甲方并向乙方出具代理授权证书。

  2、在乙方对合同无异议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100000(壹拾万元整) 作为代理保障金,代理合同结束时,甲方退还乙方代理保障金。

  3、甲方自收到乙方支付的代理保障金后,向乙方提供“易驰车载电脑”展机2 台、备机10台,代理合同结束时乙方返还其产品,如有损毁从代理保障金中扣除。

  4、乙方提货价均为甲方统一价格的9 折以下,代理商与经销商之间的供货价格按甲方在全国区域内的统一供货价执行,具体阶梯式价目如有浮动应以甲方公布的价格为准。

  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车载电脑产品均为实物,在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后,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到乙方的所在地。如甲方不能按时完成,应按照总货款的1%作为每天的滞纳金弥补乙方的`损失,乙方进货累计达到相关标准,甲方将按照代理累计折扣给予供货。

  6、乙方以自主经营的前提下代理甲方产品,其年销售量不得小于100 套整机产品,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尽到代理义务,故代理保障金不予退还。

  7、产品维修资格由甲方在合同签定后3 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出具书面维修授权证明。

  8、为省场拓展,乙方在当地区域的广告和宣传活动甲方提供相应的支持。

  9、甲方提供产品、安装、维护、功能使用方面所需的技术资料和相应技术支持。

  10、乙方应配合甲方就近区域内的调货要求,在未经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将货物发住其它区域进行窜货套利,否则甲方对乙方所售产品不予保修。

  11、甲乙双方就代理期间不得无故终止合约。

  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后,乙方享有本地区的代理续签优先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 方:北京爱特梅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地 址:北京省海淀区西三旗东路金燕龙333-335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签 字(盖章):

  签 字(盖章):

代理商的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授权乙方在范围内代理销售甲方的满天香白酒系列产品,代理销售限为年,协议期满后,乙方需继续代理销售的,需另行签订协议。

  2、甲方为确保产品质量,在乙方代理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许可证、酒类销售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3、甲方为使乙方零风险开创市场,甲方按代理商级别首批供货可先不支付货款,其中,一级代理商首批供货___万元,二级代理商首批供货___万元,三级代理商首批供货___万元(均按出厂价计算)。

  4、甲方供给乙方的首批货物,在6个月至一年内销不出的,乙方可退还甲方或更换其它产品,产生的退货费用由乙方负责。

  5、甲方向乙方收取首批货款50%的信誉保证金,代理商交纳的信誉保证金在终止代理时甲方全额退还代理商(如乙方欠有甲方货款,甲方可从乙方的信誉保证金中扣除)。

  6、为确保乙方的市场资源,甲方不得在乙方的销售网点内进行销售,不利用乙方的销售人员销售甲方的`产品。

  7、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要求,甲方可向乙方组织非甲方的产品(只限茅-台酒以及茅-台镇的其它中级酒)。

  8、甲方向乙方供货后,乙方在半年内未产生效益或销售金额不足3___万元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进行甲、乙双方终止协议财务结算。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收到甲方的首批供货后,应立即组织和策划销售。市场销售区域及网点建立,不能在有代理商的区域内进行。

  2、乙方销售人员在市场销售过程中,应遵循甲方的市场指导价,不得任意过份抬高价格或低于代理价销售。

  3、乙方与甲方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时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4、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第二批货物时,乙方按甲方出厂价支付货款,乙方如遇团购的,甲方 根据乙方的需求与乙方签订供货协议,严格按协议条款履行职责。

  5、乙方在市场销售过程中,不得有损甲方名誉的言论好行为。

  6、乙方年销售额超过30___万元以上的,甲方给乙方超出部份进行奖励,奖励比例为:超出金额在10___万元以内的按5%奖励;10___万元以上30___万元以下的给于8%奖励,30___万元以上的给于10%奖励。

  第三条:供货结算方式

  1、甲方供给乙方的首批货物作为乙方代理期间的周转物资,该货物待甲、乙双方终止协议时结算支付。

  2、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第二批货物时,必须先款后货,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必须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发出。

  3、甲方供给乙方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在收到货物时当场验收,损坏的产品名称及数量由运输方签字认可,并于当日通知甲方,由甲方与运输方明确责任后处理。

  4、货款结算按甲、乙双方协商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协议终止后的结算按乙方的实际销出量结算。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不得违约,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甲方违反第一条第六款,除核定经济赔偿外,并处以__元至___元的罚金。

  3、乙方违反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五款,除核定经济赔偿外,并处以__元至___元的罚金。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产生异议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

  第五条:本协议有效期限

  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或负责人: 法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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