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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上信用卡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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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还不上的情况可能构成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当分具体情况加以分析。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是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条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就可以对相关情形得出妥当结论。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别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确定的定义,恶意透支,是一种犯罪行为,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原本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和额度范围内透支的,并应当按期偿还,而恶意透支的最关键的点在于主观目的,即非法占有。

三、信用卡诈骗罪行为构成有哪些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别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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