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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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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根据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再行移送。“发现”可以是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发现。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无管辖权,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可裁定驳回;若认为异议成立,则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管辖区域内的下级人民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上的,如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而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包括事实上的,如因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无法对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共同的上级人民,是指对发生争议的各个人民都有指导、监督关系的上级人民,而不是各自的上级人民。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移送给上级人民,或由上级人民移交给下级人民。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有权审判下级人民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审判。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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