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口是城镇城区户口。非农业户口是计划经济时代将户口划分为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类型,非农业户口则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人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分局,分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3、省市人事局在接到农转非申报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合格者开据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
4、各区县人事局持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农转非名单,先后到市、区、县办理农转非手续。
农业户口转非农户口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夫妻投靠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4、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落户;
5、离婚回原籍落户;
6、收养落户;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8、家属随军落户;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10、务工人员落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
17、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
21、购房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