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概念及特征)
概念:平等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主体:主体地位平等
2.内容: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
3.利益:一般是等价有偿的
4.意思: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自由、自愿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概念及特征)
概念: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征:1.主体地们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
概念:以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的社会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以民事法律事实为基础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4.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
概念: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1.普自然人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统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又包括民事义务
4.不可分体不可分离,民事主体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他人无权和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正当防卫的条件:1.须有不法侵害2.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3.防卫只能针对侵权人本人实施4.防卫出于正当的目的5.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5.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
概念: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1.不具有普人的行为能力与智力.年龄相关,因人而异.
2.可以被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做出.
6.宣告★
概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1.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的年期限的起算,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次日起算。
3.由人民依一定的程序予以宣告
A.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B.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C.公告期届满,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指定财产代管人)或终结审理的决定
失踪后果:1.指定财产代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及朋友代管。
2.对失踪人财产义务的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及其它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1
产中支付。
宣告失踪的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由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予以撤销对他的宣告失踪。
7.宣告★
概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判决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1.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
2.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下落不明的状态超过法定的定期间,一般离开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满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次日起算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受2年的.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申请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经由人民依照法定程序民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结果:发生与公民死亡同样的结果.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顺序处理
5.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宣告死亡撤销的后果:1.婚姻偶尚未在婚,夫妻关系从宣告死亡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在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收养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公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继承财产的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己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返还,但依照民法典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反还原物或者给以适当的补偿.
4.恶意申请人的赔偿害关系人隐瞒直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给以补偿.
8.普通合伙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特征:1.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2.合伙的存在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4.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
条件:1.两个以上的合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的伙人可以用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它财产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除名退火情形: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在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法定退火情形: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2
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依法执行
退火的效力:1.退火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2.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3.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4.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特殊普通合伙概念及特征概念: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的企业特征:1.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特定情况下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债务不同2.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债务
3.业务范围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通常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11.有限合伙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特征:1.责任的特殊
2.执行合伙事务的特殊性
3.有限合伙人享有特殊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以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12.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
条件:1.合伙的人数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须有与普通合伙协议内容不同的合伙协议
3.出资限合伙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13.法人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1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及★★
概念: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种法人享有的能力受法律,法规的
3.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程度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
1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
概念:法人以自己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实现
16.法人的成立条件
条件:1.依不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17.民事行为概念及★★
概念: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18.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
概念: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事由为条件,以条件的发生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具有意定性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1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
概念: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
3.期限目的应当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者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20.代理的概念及★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21.复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再代理,转代理特征:1.复代理由代理人选任,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
2.复代理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3.复代理权是代理人转托的,而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
22.代理权的概念和行使
概念: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行使规则: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任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3.代理人应忠诚,勤勉,谨慎的行使代理权
23.无权代理概念、情形、构成★★
概念: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表现:1.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效力:1.本人追认权和拒经追认,无效;经本人追认,有效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告权,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未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通知方式做出,恶意第三人无催告权
后果: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2.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24.表见代理概念及构成★★
概念: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消灭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5.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
区别:1.两者的适用范围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两者期间的可变性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3.两者的法律后果讼时效消灭的只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实体权并不因此消灭;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4.两者的援用条件讼时效只有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才能援用;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除斥期间则是自实体权利成立之时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起算不适用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是: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6.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
适用条件:1.因法定事由而可抗力;其他阻碍权利人(其它障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它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讼时效中止之前己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己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己经经过的时效丧失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适用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爱法律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或提出保护权利请求(A.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B.权利人向5
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C.权利人向机关,人民检查院,案或者控告)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A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B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C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D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E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公告)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指人民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己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条件: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事由是由人民依职权确认的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己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普通,特殊均适用;最长公适用延长
27.物权的概念及★
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是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的权人有权排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2.不同物权类型适用对象益物权适用不动产,有些担保物权不以不动产为限
3.诉讼管辖不同
28.民法典定的原则
概念:物权的内容,种类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明确规定
表现:1.物权的种类得创设我国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得创设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民法典定内容
3.物权效力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
29.所有权的概念及★
概念: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1.全有人在法律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简单的相加,面是一个整体权利3.弹有权内容可自由伸展或限缩
4.排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5.恒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30善意取得的概念及★★
概念: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条件:1.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2.转让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5.善意取得的财产己发生物权变动
31.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是共有财产在性质上是统一的
3.共有内容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共同共有概念及特征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特征:1.共有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2.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3.对共有物共同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2.相邻关系概念及概念: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2.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3.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庆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处理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3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性权利
特征:1.复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
2.专有权的主特别预定,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权,就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反之丧失专有权也丧失共有权;专有权标的物大小或价值决定共有比例;不协产登记上,只需登记专有权即可
3.整体性与不可分筑物区分所有权虽属多项权利的组合,是一个权利集合体,但三种权利是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权利人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
34.用益物权的概念及
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特征: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物权,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权利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3.用益物权的客体应限于不动产
35.地役权的概念及★★
概念: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1.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内容: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
3.人的不动产
4.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5.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与需役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6.不可役地或提供地分割或部分转让时,地役地就各个部分而存在
7.具有期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7
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设立:1.设立地役权只能采取合同的方式2.地役权合同一旦生效,地役权即产生,办理登记是对抗要件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和抵押4.土地上己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6.担保物权概念及特征
概念:担保物权是以担何债权为目的,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取得或者支配担保物权的价值为内容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属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移转而转移,随主债消灭而消灭;不可分性,担保物权设定后,不因担保物,被担保物的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受影响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37.留置权的概念及/p>
概念: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38.留置权的成立★
积极成立要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己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留置权的消灭:1.混同2.主债权消灭3.担保物权实现4.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均适用于留置权
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5.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9.债的概念
概念: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以债权和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特征:1.债的主体是特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客体是是以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付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债的内容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作为一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表现为当事人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自动地产生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区别:1.约束程度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来履行,而不能以其它物替代,而种类物以同种类物即可
2.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后果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8
付之前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
40.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别
概念:按份之债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
区别:1.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的,相互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义务后与其债权人或各债权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2.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41.不当得利概念及构成★★
概念: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爱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构成要件:1.须一方获得利益
2.须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1.给付基于道德的义务2.期前清偿3.明知不欠债而清偿4.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5.其他
不当得利效力:受损害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受益人负有返还其所利益的义务
1.爱益人是善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
2.受益人是恶益人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加以接爱,反还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
3.受益人获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求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2.无因管理概念及构成★★
概念: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2.须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便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的管理义务2、通知义务3、报告、计算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有权要求本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直接费用以及因管理本人事务而负担的债务和损失
43.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一种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区别:双务存在抗辩权,存在风险负担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别: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别:1.成立要件个需要交标的物,一个不要
2.交付标的物时间成交付标物在成立之后;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在成立之前,在合同订立时交付
44.要约的概念及条件
概念: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1.须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须向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悬赏广告、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公共汽车驶入站台载客)3.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4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称要约引诱指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区别:1.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生的,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
2.要约表明缔结合同的意图,而要约邀请则没有表明缔结合同的意图,而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3.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具备成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具备成立合同的必要条款4.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不具有拘束力
5.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种意思表示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承诺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征: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须向要要约人作出
3.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46.格式条款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特征: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2.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
3.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定型化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普通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立合同相对人
4.相对方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格式条款无效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
3.提供格式方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解释
47.合同的生效要件
要件:1.行为人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意思表示相一致
3.行为内容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48.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合同(行为)概念及情形概念:指欠缺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点:1.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2.是否撤销权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3.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情形: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于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地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于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3.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49.效力待定合同(行为)概念及特征,类型
概念: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特征: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成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中,既非有效,亦非无效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确定,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条件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后果一旦确定为有效,则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自始有效;一旦确定为无效,则也是溯及行为成立时,自始无效
类型:1.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合同
2.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50.无效合同(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
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用的民事行为
4.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1.财产返还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5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及成立★★延期抗辩,导致延期履行责任对方当事人承担(效力)
概念: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成立条件: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至清偿期
3.当事人无先履行之义务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后履行方可以中止,先履行方采取补救措施后,可恢复履行(效11
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成立要件:1.须合同双方当事互负债务
2.先履行方债务均己届清偿期
3.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4.须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5.须先履行一方的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中止履行,担供担保,否则接解除合同(效力)
概念: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成立要件: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2.代位权概念及成立★★
概念: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成立要件: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合法、有效己届清偿期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非专属性权利
53.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
概念:指债权人对于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条件:1.须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权;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现的低价转让财产
2.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务成立之后
撤销权的效力:1.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无效
2.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或利益应返还给债务人
3.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或利益,但就收取的财产或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54.抵押权的概念及★
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或财产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3.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
55.保证概念及特点
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点:1.保证具有从属性
2.保证具有相对性
3.保证具有补充性
保证责任免除情形:1.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承担意串通,欺诈、胁迫
2.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个月内不行使的
3.主债务转让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免除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5.债权人未及时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免除
6.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
56.合同的解除概念及条件
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行为
条件: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根本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7.法定抵消概念及★★
概念: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双方的债务相互冲抵,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均为合法有效
2.须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
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债务承担概念及条件
概念: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债务承担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须当事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3.须经债权人同意4.所转证的债务须具有可让与性5.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57.债的提存概念、原因、★★
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力的行为
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效力:1.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其从属债务也归于消灭
2.提存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为国家所有
58.人身权的概念及★
概念: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1.人身权与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外,任何权利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人身权
3.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4.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60.人格权概念及特征
概念:民事主体固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
2.人格权须经法律认可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名誉概念及特征
概念: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会对特定人在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等方面的评价
身份权概念及特征
概念: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特征:1.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2.不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3.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4.以一定社会关系的地位或资格为前提
59.名誉与隐私权的区别
区别:1.权利主体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权利客体誉权客体是名誉,是对权利人的一种社会评价;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籍
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构的,捏造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是真实的
60.名誉与荣誉的区别
区别:1.取得的条件誉取得不需要具备任何特定条件;荣誉需要经过当事人取得一定的成绩,并受有关机关,组织表彰时才能获得
2.取得的方式誉是存在于社会大众心理的,是一种自由的,随意的评价;而荣誉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某一主体给予的评价
3.内容誉是对某一特定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各个方面,具有整体性;荣誉是对某一特定主体在某一方面的评价4.性质誉是社会大众对某一主体评价,无论这个评价是好还是坏,其都构成该主体的名誉;荣誉只能是正面的、积极的评价
61.身份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特征:1.主体资格具有限体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身份行为只有行为能力的有无之分,没有行为能力之说
2.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3.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4.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5.身份行为的评价具有的规则
62.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男女双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结婚行为是身份法律行为
2.我国的结婚行为当事人必须是两个异性
3.结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有效条件
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
63.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1.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2.离婚不得代理
3.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
4.离婚条件、程序具有法定性
5.离婚将产生一系列法律仅终止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彼此间的财产关系
.离婚导致损害赔偿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1.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
2.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
4.须无过错因离婚而受到损害
5.须请求权人无过错
65.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行为
2.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
3.收养是要式行为
4.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民事行为
66.收养人应符合的条件
条件: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67.继承权的概念特征
概念: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的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特征: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68.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但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69.法定继承概念及★
概念: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传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特征:1.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
2.法定继承中,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传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具有强行性
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4.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人,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70.代位继承概念及特征
概念: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怚况,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特征:1.须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须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3.须被代位继承人生前享有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71.转继承概念及特征
概念: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特征:1.被转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3.被转继承人生前享有继承权
4.转继承人只能继承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7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发生的根据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继续
3.继承适用的范围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的主体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
73.遗嘱继承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特征:1.遗嘱继承的发生以存在有效遗嘱以及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74.遗嘱概念及特征
概念: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是遗嘱人的法律行为
75.遗赠概念及特征
概念: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产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遗赠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
2.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4.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
5.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81.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区别: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权;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客体的范围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有财产义务
4.行使方式遗赠人接爱遗赠的,受为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现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82.遗赠抚养协议概念及特征
概念: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特征:1.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2.遗赠抚养协议的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3.遗赠抚养协议优先适用
4.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抚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83.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1.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
2.具有财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3.具有补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84.违约责任概念及特征
概念: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征:1.违约责任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的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4.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5.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85.缔约过失概念、要件、适用情形及形式概念: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要件: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须他方遭受来利益的损失
3.违反先合同与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方有过错
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4.在缔约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
缔约过失责任形式:形式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具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3.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间接损失:因丧失与第三人别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86.侵权行为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并导致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加害行为特征:1.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行为
2.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3.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4.侵权行为应当是民事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87.侵权责任概念及特点
概念:民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点:1.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
2.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3.侵权责任具有优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先承担侵权责任
88.违约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区别:1.归责原则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适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举证责任般侵权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因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
3.责任构成要件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无损害即无责任;而违约责任不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
4.免责条件违约责任中,法定免责条件主要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但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行为、正防卫和紧急避险
5.责任形式权责任既包括财产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性责任,违约责任都是财产性责任
6.损害赔偿范围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
7.是否为第三人行为负责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在违约责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因第三人的愿意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18
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归责原则
概念: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对此承认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指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90.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要件:1.损害成他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状态
2.加害成损害行为必须有违法性
3.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的加害行为时,其对该行为将导致后果所抱的一种心理状态
91.共同侵权行为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特征: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行为具有关联性
3.具有共同过错
4.损害后果具有单一性
92.共同危险行为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每个人都单独实施了危险行为
3.每个人都具有的过错
4.不能确定是哪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9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行为人的同一违反民事义务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两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特征:1.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合同关系
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反民事义务行为
3.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4.两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收养、民法典、继承权、遗产分割基本原则
民法典基本原则: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原则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家庭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继承权原则: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遗产分割原则: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则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物尽其用原则
四、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或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1)婚后财产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财产的约定和对债务承担的影响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间的扶养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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