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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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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报案后机关对这些报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2、侦查,机关对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证人有关的案件情况,还会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对一些物件进行鉴定等;

3、审查起诉,人民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机关进行说明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作出书面说明。

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一)侦查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机关侦查,极少数案件由侦查,这里只讲侦查的问题。机关发现犯罪行为时应当立案侦查,接到报案时需要审查,经审查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机关立案之后可以传唤嫌疑人录口供,调查案件。之后可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如果决定刑事拘留就会将人送进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话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期为三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到期之后对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需要逮捕的必须要向申请批准逮捕,有七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准逮捕期七天,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案件“黄金37天”的由来。这个时候案件并不是真正移送,只是申请批准逮捕,很多人一听到送到就容易和审查起诉搞混。决定逮捕的,由机关执行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之所以我们说这是“黄金37天”,是因为批准逮捕的时候相比于刑事拘留会更加审慎,很多情节都可能成为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证据不充分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都可能影响的逮捕决定。而不批准逮捕的话,不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羁押,后期不起诉或者最终判处缓刑的几率也会更大一些。所以刑事辩护过程中,申请不批准逮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批准逮捕之后,机关有两个月的侦查时间,两个月期满之后可以申请上一级延长一个月,期满之后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省级再延长两个月,期满之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请省级再延长两个月。

(二)审查起诉

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由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提起公诉。

这个阶段在整个刑事案件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是可以调阅全案卷宗的,在卷宗中最重要的是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这个文书可以全面展示机关的侦查思路以及案件事实。辩护人可以以起诉意见书为纲,对照全案卷宗审查案件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充分,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并依据案件证据设计辩护思路。

审查起诉时限一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半个月。而且认为案件证据不是非常充分的时候,可以将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时间是一个月,最多可以退查两次。

(三)审判阶段

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嫌疑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人民提起公诉,将案件卷宗移送,同时将起诉书一并提交给。

辩护人在案件起诉到之后,应该及时跟承办法官取得联系,递交委托手续,领取起诉书,根据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实有针对性地组织辩护观点。审判阶段嫌疑人就改称被告人了。这个阶段最重要的环节是庭审。

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的内容

1.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

2.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和将认罪情况记录在案;人民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如何采纳量刑建议;人民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等。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3.增加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规定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同时,对办案期限和不宜适用速裁的程序转化作出规定。

4.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等作出规定。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原则

1.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3.通知指派辩护

4.全面调查

5.慎用逮捕措施

6.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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