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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拘留多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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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为三种,分别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一、拘留的种类有哪些?

1、刑事拘留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

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

以内,作岀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他专门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2、行政拘留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3、民事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交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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