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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差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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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答辩期限是指原告起诉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指定答辩期限,让被告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是指指定或双方约定在某一时期内向提供证据,过期的证据不被支持。两者不是一个概念,答辩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自后开始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一般由指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当事人可以同协商,不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进程,但举证期内不举证可能导致承认对方全部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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